《江海学刊》二○○六年第一期发表了一组文章,从不同角度对明清江南地区基层社会控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唐力行、徐茂明从对比角度指出,同处江南的徽州与苏州,由于地理环境、经济、社会结构的差异,导致两地社会控制的方式有很大不同。徽州为宗法社会,明中叶以来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多是经由民间宗族组织实现的;而苏州则复杂得多,形成官方、半官方和民间组织的多元控制格局。卞利考察了明清时期民事诉讼立法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的关系。他指出,明清统治者从民事诉讼立法的角度,对有关民事纠纷与诉讼处理程序进行了调整,确立了里老人理讼和民间调解为主、官府判决为辅的立法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日益变化的农村社会的稳定。夏维中指出,洪武中后期曾对里甲制度进行一系列调整,通过确立户等、编制赋役册,规定以“都”为里甲编制的基本单位,重新恢复粮长并划分其管辖范围等措施,以里甲组织为基础,粮长、里甲共同构成明初江南地区完整的基层组织体系。